《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配资网可,是提振社会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抓手。在涉企案件行政审判中,我们要持续贯彻落实这一重要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找准法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以高质量行政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见》开宗明义,强调并部署如何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根本政治原则、最大政治优势,必须时刻牢记、坚定不移。《意见》对“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作出重要部署,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标准、赋予了更重责任。我们必须不断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一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理论上的笃信笃行体现为实践中的坚定自觉,牢牢把握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攻坚克难,以全面履职担当彰显忠诚,以务实举措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审判的各环节。二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完整准确全面落实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立足司法审判实际分析研究落实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请示报告工作,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供给。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护航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全方位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府形象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依法稳慎审理涉企行政案件,筑牢平等保护的司法基石。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要结合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持续抓好贯彻落实。深入查纠整治涉企案件立审执和司法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监督违规异地执法司法、趋利性执法司法、地方保护、政务违约失信等行为,防止和纠正以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一是依法稳慎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不断落实平等保护。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坚决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查封现象,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切实纠正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二是依法审理涉市场监管自由裁量、授权委托监管执法、跨行政区域联合执法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行政机关遵守妥当性、适当性和比例原则,以过罚相当的监管措施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三是依法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等行政协议类案件,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等问题,助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四是依法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确定法律责任。五是依法审理行政登记案件,加大对涉工商、税务登记领域案件的审理力度,明确同类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统一裁判标准,依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杜绝行政机关任意提高行政登记门槛,依法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多元纠纷化解渠道,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意见》对法院促推多元解纷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党委领导下各方协调联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责任,提出要“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做好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具体落实到涉企案件行政审判中,必须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支持涉企解纷力量发展、推进解纷资源整合、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上担当尽责。行政争议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做实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我们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合力落实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针对涉企行政争议多发高发领域存在的普遍性、深层次问题,要用好“3+N”工作机制,推动涉企行政争议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抓前端”转变,力争把争议多发高发势头降下来,把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提上去,增强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获得感。要通过进一步明确与清晰实体规则、明确纠纷处理方法与裁判结果预期,使纠纷化解于无形,将潜在纷争消灭在萌芽状态。要促进行政复议更好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支持构建与行政争议性质、特点等相适应的行政争议多元解纷机制。要坚持“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一体提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水平,更好实现监督依法行政与支持依法行政的辩证统一,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要强化协同履职,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把行政复议、司法裁判标准传导至行政执法环节,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和信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柏广衡(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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